中国软件服务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27 10:4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民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信用建设的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国软件行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申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具体承接全国软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基础。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下面简称信委会)。

第五条 信委会由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和执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组成。

第六条 信委会下设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一名。

第七条 信用评价评审专家组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八条 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进行软件和信息服务的软件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信用评价。参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满三个会计年度的软件企业;

2.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3.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4.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行政管理机构通报记录和重大投诉记录。

 

第四章 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及评分方法

第十条 软件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方法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AA、A、BBB、BB、B、CCC、CC、C三等九级。AAA级表示企业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很高,资信状况优秀;AA级表示企业实力强,抗风险能力高,资信状况良好;A级表示企业实力较强,抗风险能力较高,资信状况正常;BBB级表示企业实力一般,抗风险能力一般,资信状况尚佳;BB级表示企业实力欠佳,抗风险能力欠佳,资信状况欠佳;B级表示企业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低,资信状况尚可;CCC级表示企业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低,资信状况较差;CC级表示企业实力很弱,抗风险能力很低,资信状况差;C级表示企业濒临破产,基本无信用。

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 XXX 级信用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信用基本信息(含财务状况)、经营类信用信息(含知识产权和市场合作竞争)、管理类信用信息(含软件产品和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信用信息(含社会绩效和经济绩效)、公共信用惩戒处罚信息(含行政机关、法院、海关、金融信贷违规记录)、其他信用信息(含同行评价、社会公众和第三方征信评价)等多个方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对首次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简称新评)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材料-评价-结果公示-结果终审-结果公告-发证-宣传推广-年审”的程序进行;对继续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在有效期结束后需进行重新申报。

(一)申请。申报前,参评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申报条件”进行自我分析后,向信用评价办公室提交《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

(二)提交材料。申报企业向信用评价办公室提交完整的信用评价申报资料。企业在提交初评及年审资料时须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评价。信用评价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给信用评价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由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议结论确定初评结果。

(四)结果公示。信用评价办公室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进行举报,举报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企业,由协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结果终审。公示结束后,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核查,由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最终评价结果。

(六)结果公告。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最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日期即是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时间。

(七)发证及宣传推广。评级结果可以在企业产品和宣传方面进行使用,如用于法律法规许可的软件企业形象宣传等。

(八)年审。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审。有效期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新评工作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单数月(1、3、5、7、9、11月)提交申请和材料,双数月1-15日评价,15-20日公示,20-31日终审、公告及发证。

         年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依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发改经体【2016】2657号),协会本着服务企业、服务行业的宗旨,严格遵循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收费范围仅限于信用评价报告费、审查费、专家评定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评价赞助费。

  (一)审查费;

(二)专家评审费;

  (三)公示、公告费:包括在有关媒体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和对最终结果进行公告的费用;

  (四)证书工本费;

  (五)年审、监管费:包括年审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费用;

  (六)如确有必要,须对企业现场核查和访谈的,专家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企业另行承担。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2017年第6号),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通过,确定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新评费用10000元/企业,每年的年审费用3000元/企业;非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新评费用13000元/企业,每年的年审费用3000元/企业。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办公室收到评审费用以及申报材料后,向参评企业出具信用评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信用等级证书。但因参评企业的原因而致使该评价工作无法进行时除外。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费用收支接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审查。

第十九条 协会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公布该年度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全部收支情况,以便会员单位进行监督。

 

第七章评价结果的推广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为了树立信息软件行业信用评价品牌,提升软件行业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协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行业舆论导向。信用评价办公室将对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以下渠道公开宣传:

  (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二)软件行业相关媒体;

(三)协会年会和年度信用工作会议等活动;

(四)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

  (五)符合信用中国网站条件的企业,同步推送信用中国网站实现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取得相应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以在以下方面合理使用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产品品牌、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等上面使用信用评价等级标识;

  (三)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企业信用能力;

(四)向政府监管机构展示企业信用品质;

(四)在银行信贷、进出口海关认证、政府项目申报容缺受理等环节作为企业信用属性的有效证明;

  (六)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和标识的范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认真对待和核实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加协会信用评价工作的企业,经过信用评价获得信用等级后,须自觉接受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评价等级证明后,如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等级证明后,企业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向信用评价办公室申请重新评价。

第二十六条 企业自取得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根据本办法及时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一)交易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通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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