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企业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9 18:47:35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经济和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能力不断提升, 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运行和维护水平,推动我区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团体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企业能力评估》(T/XJSIA  002-2019),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技术应用系统等的咨询、设计、开发、实施、运行、维护、服务及保障。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企业(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系统集成企业承担其项目。

第四条  新疆软件行业协会作为评估机构依据本管理办法对自治区从事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和认定。新疆软件行业协会设立自治区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评估委员会下设自治区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自治区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根据标准企业能力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级,从管理能力、运营能力、创新能力和基础保障方面分别对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

第六条  企业各能力等级要求为:

(一)  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  管理能力

1、规章制度

系统集成企业应建立符合真实情况的战略目标和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监督、控制和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活动和实施服务过程。

a)  甲级:企业具有全面科学的规章制度,覆盖职责、业务、流程,实行一元化管理。

b)  乙级:企业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定期进行优化。

c)  丙级:企业具有必要的规章制度,且有实施保障措施。

d)  丁级:企业具有基本的规章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形成书面文件。

2、组织管理

系统集成企业应在组织层面建立合理规范的组织架构,具有专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服务团队,以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的持续运行能力。

a)  甲级:企业具有适合实现业务目标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团队,支持实现目标的量化分解。

b)  乙级:企业具有完备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团队,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定期进行策划和完善。

c)  丙级:企业具有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团队。

d)  丁级:不作要求。

3、服务体系

系统集成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服务能力和服务策略。

a)  甲级:企业具有全面科学的客户服务体系,并与服务交付的服务保障体系融合。

b)  乙级: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能及时、有效的维护提供优质服务。

c)  丙级:企业具有灵活适宜的客户服务体系。

d)  丁级:企业具有基本的客户服务体系。

(三)  运营能力

1、项目管理

系统集成企业应充分理解并确认用户需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启动、策划、实施、监控、收尾进行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并积累有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

a)  甲级:独立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业务3年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b)  乙级:独立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业务2年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c)  丙级: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业务1年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d)  丁级:业务年限不作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2、经营业绩

系统集成企业应具有客观反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业绩的证据,和与证据相关的文件化信息。

a)  甲级: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总值3000万元以上。

b)  乙级: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

c)  丙级: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总值500万元以上。

d)  丁级:不作要求。

3、财务状况

系统集成企业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分析并监控支撑业务正常开展的资金情况。

a)  甲级: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近一年的所有者权益达到1200万元,财务状况良好。

b)  乙级: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近一年的所有者权益达到600万元,财务状况正常。

c)  丙级: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或近一年的所有者权益达到120万元,财务状况正常。

d)  丁级:不作要求。

(四)  基础保障

1、人才实力

系统集成企业应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所需人员的标识和管理,通过招聘、培训等方式持续提升服务人员能力,并对他们的能力进行考核或第三方评价,确保人员的规模和素质能够满足相应的业务需求。

a)  甲级:企业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且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65%;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12名。

b)  乙级:企业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6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8名。

c)  丙级:企业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55%;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

d)  丁级:企业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或企业正式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2、服务质量

系统集成企业应具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活动或服务的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对质量管理进行规划,识别质量风险并进行体系化的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a)  甲级:企业具有全面科学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测评方法,实施统计分析。

b)  乙级:企业具有健全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服务质量管理要求、服务质量审核机制和服务改进机制,根据业务发展定期对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改进。

c)  丙级:企业具有必要的服务质量管理机制,服务过程中的交付物满足服务质量要求。

d)  丁级:企业具有与服务相适应的服务质量管理方法或制度,并得到应用。

3、基础设施

系统集成企业应具有支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活动和服务的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系统、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备等,并建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促进业务发展。

a)  甲级:企业具有满足业务发展需求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建立动态优化基础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方法。

b)  乙级:企业具有满足业务需求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建立基础设施管理制度。

c)  丙级:企业具有基本满足业务需求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d)  丁级:不作要求。

(五)  技术创新

1、技术水平

系统集成企业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和学习、技术复用等进行技术管理,以保障服务交付效率和技术先进性。

a)  甲级: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含软件开发费、咨询设计费、集成实施费、运行维护费、数据处理费和运营服务费)应占项目总值的20%以上或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b)  乙级: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含软件开发费、咨询设计费、集成实施费、运行维护费、数据处理费和运营服务费)应占项目总值的15%以上或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不低于50万元。

c)  丙级: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含软件开发费、咨询设计费、集成实施费、运行维护费、数据处理费和运营服务费)应占项目总值的10%以上或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不低于10万元。

d)  丁级:不作要求。

2、创新水平

系统集成企业应建立创新机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及目标,促进创新成果应用及转化。

a)  甲级:企业具有分析、选择、研发新技术的创新机制,以及跟踪业务发展趋势和需求的机制。

b)  乙级:企业具有符合市场目标和业务目标的创新机制,覆盖服务产品开发、改善服务管理的技术研发规划。

c)  丙级:企业具有与业务发展匹配的创新机制。

d)  丁级:不作要求。

3、发展战略

系统集成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状况从市场、客户、竞争等方面进行战略分析,从而确定自身优势、技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并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

a)  甲级:企业具有包括可持续竞争优势,业务发展趋势和风险分析、预测的发展战略,并持续优化改进服务内容。

b)  乙级:企业具有符合业务定位和能力的发展战略。

c)  丙级:企业具有基本符合业务需求的发展战略。

d)  丁级:不作要求。

第七条  申请单位向评估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企业应对所提交的材料及数据保证其真实、有效、完整,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申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要求

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企业能力评估申请表。

纸质原件及电子版,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获得的相关评估或认证证书复印件。

纸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

企业技术创新相关证书复印件,包括软件产品评估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等。

纸质复印件,每类证书10份以上部分仅提供证书列表。

4

财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纸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申请甲乙丙级企业,提交受理日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丁级企业,提交受理日上年度财务报表。

6

工程技术人员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纸质复印件,现场验证原件。

7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管理人员能力评价或认证证书复印件,详见附件一。

纸质复印件,现场验证原件。

8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

纸质复印件,现场验证原件。申请甲乙丙级企业,提交受理日前三个年度项目合同,申请丁级企业,提交受理日上年度项目合同。

9

其他材料。

评估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评估认定按照评审与审定分离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评估办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适时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估办将评审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新疆软件行业协会签发文件,盖章并颁发相应能力等级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企业能力评估证书》(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由新疆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系统集成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届满需要换证的,应当提出申请。

第十条  换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估办提交以下材料:

1、《系统集成企业证书》换证申请表;

2、《系统集成企业证书》(正本、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5、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甲、乙、丙级企业提供近三年;丁级企业提供近一年)。

(二)评估办根据企业提交资料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组织召开评审会,并将评审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定。

(三)评估办根据评估委员会的审定意见,换发或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  评估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定期检查中,获证企业应提交财务报表、工作总结及其他材料。

(一)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处理:

1、注册资金、技术人员数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管理人员数量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低于当前等级要求的;

2、连续2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总值低于当前等级要求的(即甲级低于1000万元,乙级低于330万元,丙级低于170万元);

3、承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被甲方投诉且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实施中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取消《系统集成企业证书》处理:

1、无法正常经营的;

2、企业主营收入中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收入占有比例低于30%的;

3、承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十二条  凡申请能力等级升级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企业,应向评估办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获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评估办提交变更申情,评估办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评估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能力等级。

第十四条  系统集成企业的评估和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新疆软件行业协会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获证企业遗失《系统集成企业证书》,应当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有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管理人员能力评价或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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