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振兴工业经济17项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8-10-23 17:34:01

各区(县)党委、政府,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为 进一步振兴我市工业经济,促进工业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补短板,发挥工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立足产业 空间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围绕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转型提升产业以及智慧安防、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等绿色环保和优势产业,研究制定了 《乌鲁木齐市振兴工业经济17项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振兴工业经济对实现首府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重要意义,重视工业经济、研究工业经济,加大振兴工业经济17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力度。责任单位特别是首列单位要按照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紧盯目标任务,及时跟踪问效,主动自加压力,全力赶超进度,切实把振兴工业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动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 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入企宣讲等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让企业及时准确了解自治区和我市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 施,帮助和指导企业充分用好、用活、用足各项扶持政策,提振企业抵御经济下行的信心。同时,要注意总结分析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经验、好 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和鼓励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督导考核。各 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率先意识和担当意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对各区 (县)、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落实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市经信委负责对扶持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 度绩效评价。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0 15

 

 

乌鲁木齐市振兴工业经济17项政策措施

 

一、激励有效投资

1.使用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的项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2.对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智能工厂”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智能技术装备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属本市生产的设备奖励可再提高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3.对符合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划,但缺乏资金或有意向需政府资金投入的工业项目,由乌鲁木齐市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按程序进行投资,推动项目顺利建成。(责任单位:市委财经办、市国资委、市经信委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4.降低用地成本。符合园区产业错位、特色发展的新落户工业企业,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计提部分后,剩余部分的50%由具体收缴的市级财政或区(县)负责规划实施与企业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发展前景较好但经营确有困难的工业企业(不局限于年利润亏损的企业),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经企业申报、相关部门(财政、土地、地税、经信)复审后,按其缴纳部分的50%予以相应资金扶持,扶持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利用效率的企业,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不包括工业地产)。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 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同时,企业工业用地租赁期满并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 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

5.降低税收成本。对于国家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应及时主动联合园区,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上门宣传、辅导力度,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 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杜绝“征收过头税”“提前征收税款”等现象。(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 局)

6. 降低用电成本。积极争取自治区有利政策,不断扩大直接交易范围,积极引导符合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交易手段降低用电成本; 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用电管理服务,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在政策范围内合理调整基本电费核算方式,减少工业企业额外基本电费支出;加快“电气化乌鲁 木齐”建设,加大市节能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节能电气化改造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在降低用电成本方面的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 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7. 规范项目收费。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服务,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 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 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施检测、职业卫生评价、社会稳定 性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协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引导其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大 幅降低收费标准,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三、促进提档升级

8.对工业企业当年征收期实缴税收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税收同比增幅超过10%的企业,由财政资金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按照《乌鲁木齐市工业企业产值首次突破规模奖励实施细则》规定,对全市产值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至300亿元且产值同比增幅超过15%的工业企业,分档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升规入统,对工业领域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并首次纳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乌鲁木齐市“专精特新”企业,纳入市级“专精特新”项目库给予跟踪扶持,并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9对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新产品(国内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技术水平在国际领先或先进的,给予首批次销售合同额不超过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或先进的,给予首批次销售合同不超过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10.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继续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乌鲁木齐市企业上市推进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对申请在国内首次发行股票上市或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合计20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股转中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挂牌补助40万元。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企业上市(挂牌)步伐,扶持和激励我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市(挂牌)成功的工业企业,在落实上述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上市办、市经信委)

四、鼓励技术创新

11.对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且获得新产品鉴定的项目、获得发明专利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以企业为主体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学研项目以及利用自主创新、引进或消化吸收再创新技术为本地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关键设备配套,且项目建成两年内新增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按照年度新增销售收入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

12对通过现金支付、转让股份等形式购入、引进国家或自治区重点支持领域的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产品,且在乌鲁木齐市设立公司建设工厂,年产值过亿元的工业企业,依据企业技术购入、引进环节的有效支付票据、股权转让证明等凭证,可给予支付、转让费用15%的补贴,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13.对获得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认定的创新示范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14.支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我市新认定为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我市新评定为新疆名牌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我市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且年出口商品额5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我市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企业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于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的我市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至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收购品牌支出的50%);对于在国外开展品牌认定和质量认证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不超过企业支出的50%)。(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五、推动转型升级

15.对软件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档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信息产业示范试点企业的,经认定(验收)通过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企业,经认定(验收)通过的,按不同类别,分别给予50100万元、10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6.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提升且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用的2%给予补助;对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按信息化系统应用实际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由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孵化园、创业创新基地以及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的宣讲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服务给予奖励,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17. 支持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工业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企业,且继 续保持生产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多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 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依照法律 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 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使 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国土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标准及程序由责任单位中首列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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