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企业经营不良和失信将上“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8-10-19 16:38:02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做好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列入条件、处置办法等,确立了部省联动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做出有益探索。

通知规定,当电信业务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未按规定报告年报信息,且在电信管理机构限期内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受到行政处罚的;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停止经营时的善后工作、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等事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需直接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除外)。

通知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处理(含处罚)后30日内,完成不良名单列入工作。录入信息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处理日期、列入事由、列入单位等。电信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示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对列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

近年来,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信息通信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工信部在制度设计、技术手段、配套措施等方面开展了修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设立对信息通信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的工作机制等一系列工作。此次通知的出台,既是对已有政策要求的细化和落实,也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实践,为有效促进信息通信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领全行业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环境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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