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2-07-09 14:50:00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区数字经济产业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平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环境,保障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软件行业从业人员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媒体宣传以及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各项软件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业规范。
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上述软件经营活动的软件企业(包括外国软件企业在新疆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兄弟省市软件企业在新疆设立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软件经营单位)及个人,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受本公约的约束和保护。
第三条 对于任何阻碍行业发展、进步,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软件经营单位、新疆软件行业协会及软件产业政府主管部门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条 软件经营单位及个人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寻求新疆软件行业协会及软件产业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帮助和指导。因其他软件经营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公约,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新疆软件行业协会及软件产业政府主管部门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软件用户因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给其造成损害时,可以向新疆软件行业协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发展软件经营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自治区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水平和竞争能力。提倡软件经营单位之间开展双边或多边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并合理、合法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软件技术和成果。软件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的软件或服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应主动向用户推荐其他相关产品或服务供其选择。
第七条 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软件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通过行贿、回扣等手段,获取项目承包权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3、通过威胁利诱,或利用在业内的垄断地位,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产品、技术和服务,或强制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经销其产品;
4、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降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他软件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5、假借政府机关的名义,在媒体上进行软件企业形象、产品广告宣传,或强行推销其产品、技术和服务;
6、在软件采购招投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标书造假或恶意低价投标,最终无法履约,造成用户单位严重损失的;
7、其他经新疆软件行业协会认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软件经营单位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第九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1、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按照《软件产品评估标准 TSIA003-2019》履行登记手续。从事系统集成服务的软件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明示其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工程)企业能力评估证书。
2、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3、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价格,不得随意变更免费服务的期限。
第十条 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尊重他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和新疆软件行业协会打击侵权行为和盗版活动。软件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或者帮助他人制作使用侵权软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销售、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盗版软件。
第十一条 软件经营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一般不应聘用;
2、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高薪聘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软件行业从业人员与软件经营单位应该签订具有诚信约定条款的劳动合同,软件经营单位与员工间应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软件经营单位录用员工时要遵守同行竞业限制规定。
第十三条 软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不诚信行为:
1、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危害公众利益的活动,例如制造电脑病毒、参与盗版活动、非法解密存取、重大黑客行为和攻击网站等;
2、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目的,不顾协议合同规定,不顾对原先已承诺的项目开发任务的影响,携带原企业的资料提高自己的身价;
3、不认真自觉遵守行业和企业的保密规定,随意向他人泄露工作和客户机密;
4、弄虚作假,隐瞒、虚构各种学历、从业记录;承接自己能力难以胜任的任务;对已经承诺的事,未按时完成,实在难以做到时,没有及早向当事人报告说明;对工作成果作夸大不实的说明;
5、购买和使用盗版软件,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在自己开发的产品中拷贝复用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他方内容;
6、接受不利于雇主单位的外部工作;
7、其它被劳动仲裁部门、司法机关或行业性社会组织认定的违约、违法或不诚信行为。
第十四条 软件经营单位和软件行业从业人员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软件经营单位应教育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软件经营单位,新疆软件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部门、违规企业业务相关的主管部门、主要用户单位、合作单位加强信息共享,抄送有关通报文件;
4、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对其违约行为;
5、新疆软件行业协会会员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6、依照《软件企业评估标准》的有关规定,建议软件产业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评估资格;
7、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软件经营单位,号召、组织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软件行业从业人员,新疆软件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其停止不诚信行为;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通过新疆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其不诚信行为;
4、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其不诚信行为;
5、其行为经新疆软件行业协会认定为情节严重者,将其列入不诚信“黑名单”,号召、组织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要求软件经营单位不得将其录用。
第十七条 本公约参考《中国软件行业基本公约》、《新疆软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由新疆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