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学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学会
自治区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从业人员能力培养和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适应我区信息技术服务人才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以行业活动为导向,以从业人员能力为核心建立标准化、体系化的第三方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团体标准《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从业人员能力规范》(T/XJSIA 001-2019),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行业具有一定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需要对整个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活动的服务质量、成本、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负责的管理类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新疆软件行业协会作为我区依法成立的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社团组织,为推动团体标准《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从业人员能力规范》(T/XJSIA 001-2019)在行业内的应用,组织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实施从业人员能力培养和能力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新疆软件行业协会根据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行业发展和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指导并监督行业企业或第三方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能力培养活动。
第五条 新疆软件行业协会、新疆计算机学会、新疆电子学会根据信息系统集成实施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共同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从业人员能力评价活动,并出具评价结果的有效证明。
第三章 培养和评价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从业人员能力培养和能力评价活动,适用于信息系统集成实施工程经理和信息系统集成实施高级工程经理。信息系统集成实施工程员的能力培养和能力评价活动,由企业自行组织和开展。
第四章 能力培养
第七条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从业人员能力培养活动实行自愿原则。个人或企业根据自身发展及人才培养需要,通过参与社会化培训等相关方式完成从业人员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从业人员能力培养,可通过信息系统集成实施工程经理培训班、信息系统集成实施工程经理能力提高培训班、信息系统集成实施高级工程经理培训班、信息系统集成实施高级工程经理能力提高培训班等类型培训班实现。
第九条 相关培训班需制定差异化的培训课程体系、培训周期、授课方式、培训目标、考核指标等作为培养活动的有效支撑。
第十条 新疆软件行业协会指导和监督第三方社会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并组织培训考试工作,对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考试合格证。
第五章 能力评价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从业人员能力评价活动实行自愿原则。企业或个人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提出能力评价的需求申请。
第十二条 新疆软件行业协会、新疆计算机学会、新疆电子学会制定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从业人员的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对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价。信息系统集成实施工程经理的评价可通过职业培训考试、工作技能和经验的鉴定等方式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实施高级工程经理的评价可通过职业培训考试、工作技能和经验的鉴定以及答辩等方式开展。
第十三条 新疆软件行业协会、新疆计算机学会、新疆电子学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后,颁发相应能力级别的《信息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四条 《信息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四年。证书到期之前,持证企业或者个人可自愿申请延续或升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